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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对于腐败惩治的强化与民企救济的完善

【概要描述】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于腐败惩治的强化与民企救济的完善

【概要描述】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并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主要包括两个内容:1、从刑法角度规制民营企业人员背信行为;2、行贿、受贿同抓,增加行贿从重情节,提高单位贿赂犯罪惩罚力度。

一、加强民营企业保护、完善救济途径

此前《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相关人员,本次直接扩大到了民营企业相关人员,原因在于“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问题多发、易发,主要表现在侵占、挪用、受贿和背信等方面,其中背信方面反映较为集中、突出的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行为。” 1 现行《刑法》未规定民企人员背信罪,导致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犯公司财产的背信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地规制。

上述三罪本次修订内容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从原来的“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样修改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契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对于董监高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一直都是并列提及的。另一方面是现今对于“经理”的界定较为模糊,而“高级管理人员”既是上文提到的勤勉义务主体,《公司法》也有明确的界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指的是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除此之外,不同行业的法规对于高管还有细化的规定,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管指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行为从“销售、采购商品”扩大到“销售、采购商品、服务”,更加贴近市场化经营的现状。

上述修改一方面完善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的惩治措施,能够有效防止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的贪腐行为,另一方面也使民营企业在面对内部腐败时,由原有的民事追偿救济途径拓展至刑事救济途径,以更大的力度对民营企业进行保护,使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的财产与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同样平等地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保护,继而改变了不公平保护的现状。

二、新增行贿行为从重处罚情形

现阶段对于行贿的打击一般是高举轻放,而行贿对于政治生态的污染不容忽视,因此本次修正案新增了行贿行为从重处罚的7种情形,贯彻“行贿受贿一并打击”的原则。另外,还调整了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由原来的“五年以上、以下”调整为“三年以上、以下”,与受贿罪的惩罚相衔接。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表:

三、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

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二)》除了进一步增加行贿行为从重处罚的情形,还调整提高了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并对其他贿赂犯罪的刑罚做出相应调整,增加了单位行贿、受贿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以增加对单位行贿受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具体修改如下表:

从上述修改可看出:

1、单位行贿罪中责任人的处罚明显在原来的基础上加重,在一定程度上规制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从而规避处罚的问题;

2、三款单位贿赂犯罪都增加了一款刑罚档次,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情节严重(对单位行贿罪)或情节特别严重(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加大力度,从严惩治。

本所基金团队律师曾多次受邀为多家基金公司进行廉洁从业的宣讲,修正案对于贿赂犯罪的刑罚调整进一步提示相应从业人员将“廉洁从业”融入血液,廉洁常在,谨慎执业,爱惜羽毛。

四、结语

《刑法修正案(十二)》主要涉及民营企业的保护及惩处行贿受贿行为的完善,呼应了去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所提出的“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本次修改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完善了制度设计,同时,也加大了行贿受贿行为的惩处力度,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和加强廉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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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亓玉昆: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就刑法修正案 ( 十二) 草案答记者问》载 《人民日报》2023 年7月26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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