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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迷雾:解密新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债券制度

【概要描述】

穿透迷雾:解密新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债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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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公司法修订草案四审稿,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及其权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公司决议效力、公司登记、公司债券等方面均作出了重大调整。


本文将以新公司法“第九章 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为出发点,以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为主线,同时结合沪深京交易所近期发布的关于九游会旗舰厅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上市与持续监管等基本业务规则,对新公司法关于九游会旗舰厅债券的部分进行解读。

新公司法第194条第1款将公司债券定义为“公司发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该定义与原公司法对于公司债券的定义略有出入,但依旧揭示了公司债券的两大核心特征,即“还本付息”和“有价证券”。实际上在过往规则体系中,除了公司债券外,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还相继创设了“企业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两个名词,但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5条对于“企业债券”的定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2条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义,三者虽为不同术语,且在准据法、发行主体、发行市场和监管主体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其核心特征均为“还本付息”和“有价证券”。


对于企业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是否属于公司债券,实务界长期以来存在分歧,实际上广义的公司债券是可以涵盖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证监会于2020年发布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将这种广义的公司债券引入了一个新概念—“公司信用类债券”,该办法规定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且三者适用相同的信息披露规则。

相较于2018年修正的旧公司法,新公司法关于九游会旗舰厅债券的相关规定的变动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其一,明确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新公司法之前,发行公司债券是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的内容,更便于公司债券发行的内部决策,也更贴合实务操作。


其二,删除了国资公司的公司债券发行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要求,并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取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实际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的都是股东会的职权,新公司法之所以未继续保留“公司债券发行必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表述,主要是与新公司法第59条新增的内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相衔接,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债券的发行并非必须由股东会决议,董事会经授权后也可对此作出决议。

其三,根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发改委企业债券审核职责划入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删去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开发行债券的核准的规定。



要理解该规范修改的意义,首先需对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之间的区别有所了解。九游会旗舰厅债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而企业债主要是由央企、国企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二者在发行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市场方面均存在区别。此外,在监管机构方面,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在以前,九游会旗舰厅债和企业债是由不同主管机构来管理,九游会旗舰厅债是由证监会来监管,而企业债是由国家发改委来监管。


但在2023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九游会旗舰厅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发布后,证监会将统一负责公司债和企业债的管理,同时为了保证职责的平稳过渡,将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这6个月设置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证监会只需负责企业债券的集中注册,受理审核、发行承销、登记托管等安排保持不变,仍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受理工作,中央结算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审核工作。


截至发文,九游会旗舰厅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已结束,至此,九游会旗舰厅债券的发行审核职责已完成划转,此后将由交易所负责企业债券受理、审核工作,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中央结算公司自2023年10月20日17时起,不再负责受理企业债券项目。


新公司法将“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的内容修改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在法律层面上将公司债券核准制更新为注册制,同时也反映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已被纳入证监会统一监管的实际情况。


其四,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同时增加公司债券的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原公司法第153条并未明确规定“公司债券可以非公开发行”,仅仅是以第153条第二款作为准用性规范,将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等内容引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但是《证券法》关于九游会旗舰厅债券的相关规定均有“公开发行的”或是“上市”的前缀,由此,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便只能适用公司法关于九游会旗舰厅债券之一般规则。


新公司法不但明确了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并将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规制引至《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而非如原公司法一般单向引至证券法,与目前《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业务指南所构成的公司(企业)债券制度规则体系相符合。

其五,删除无记名债券的相关规定,并以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取代公司债券存根簿。


以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取代公司债券存根簿主要是鉴于公司债券无纸化的发展趋势,纸质存根簿已无必要保留。同时,为确保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顺利召开和有效表决,保障决议的完整性,新法取消了无记名债券的规定。由于无记名债券给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过程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不再允许其发行。


新《公司法》在第109条、第198条、第201条和第202条均提到了债券持有人名册这一名词,主要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应当设置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其内容。值得留意的是,原公司法第97条是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债券存根的,但新公司法第110条并未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债券持有人名册。结合新公司法第109条规定的债券持有人名册需要置备于公司,理论上说股东是可以查阅的,但第110条股东有权查阅的内容里却未保留债权持有人名册,可能是考虑到债券持有人名册除初始持有人阶段外,在债券存续阶段,债券持有人变化后难以及时进行名册的更新,实际操作过程中发行人公司在债券存续阶段去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单比较困难,出于贴合实务的考量把股东可以查阅内容中的原存根簿现债券持有人名册删除了。

其六,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可转债的发行,在发行主体方面,由上市公司扩展为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不过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公开发行可转债,发行主体显然还应为上市公司。鉴于目前《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仍旧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发行可转债还需后续相关监管机构予以明确。


此外,在发行程序方面,扩展为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两种方式,这也和新公司法第59条形成呼应,一定程度上便利了可转债发行的内部决策。


其七,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的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相关规定。


新公司法第204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规定中明确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实际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问题在2020年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中就已有体现,该纪要规定:“15.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募集文件规定的决议范围、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所作出的决议,除非存在法定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除本纪要第5条、第6条和第16条规定的事项外,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但在后续司法实践中,可能需要同时警惕少数大额债券持有人利用表决权优势使得损害小额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持有人生效的问题。


新公司法205、206条规定了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同时为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冲突问题提供了可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解决方式,目前来看,以持有人会议决议变更受托管理人的方式去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可能略显粗糙,鉴于持有人会议召开程序和决议的复杂性,针对利益冲突问题可能需要其他适中方案去处理,而非简单以变更受托管理人的方式去解决。


结 语

新《公司法》带来的变革是全方位的,对于公司及其利益相关方,包括股东、董监高和员工的合规工作均带来全新的挑战。本轮《公司法》修订立足于《公司法》自身功能定位,厘清了公司债券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与监管规则相衔接,将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和债券受托管理人两项制度的规定移入新《公司法》中,为建立统一的公司债券法制体系、保障资本市场有序运行提供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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