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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D NEWS(1.8-1.14)

【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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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新规及监管、自律动态(含公募、私募及其他)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3年第四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的通知

五、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产品申报

一、本周新产品申报情况

二、本周未公示变更注册产品申报情况

三、本周公示其他申请事项

四、本周未公示准予注册的新产品

五、本周未公示准予变更注册的产品

六、本周公示其他获批事项

新规及监管、自律动态(含公募、私募及其他)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就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各方参与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发行承销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发行文件约定,主动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发行秩序,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本所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合理债券融资。本所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提升融资审核服务效率,为债券发行人提供融资支持。

三、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招标、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

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五、主承销商应当对发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所涉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并在承销总结报告中发表核查意见。

六、承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其他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协助发行人从事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承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发行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发行工作,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承销机构应当加强发行业务询价、定价和配售等过程管理,不得存在承诺发行利率、返费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承销机构在债券包销等业务过程中,不得通过场外协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非市场化发行和交易。

七、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参与认购其所承销债券的,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不得接受债券发行相关方委托或者指令进行操纵发行定价、利益输送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承销机构应当在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实现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的有效隔离。

八、投资者参与债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投资者不得协助发行人从事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投资者不得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等方式协助发行人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不得为发行人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提供通道服务,不得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形式的费用。

资管产品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上述行为。

九、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公告文件中承诺合规发行,不从事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投资者应当在认购环节向承销机构承诺审慎合理投资,不从事本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

主承销商应当对发行人、投资者是否作出并履行前款承诺进行充分核查,并在承销总结报告中发表核查意见。

十、本所对债券发行承销业务开展日常监管,对债券发行利率明显低于估值收益率、债券上市后短期内大幅折价成交、投资者结构明显不合理等可能涉及非市场化发行行为进行监测,并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十一、发行人及相关市场机构和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本所依据相关业务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于2019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11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3年第四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优化标的证券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每季度末对标的证券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实施调整。现将2023年第四季度定期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的调整以优先保留现有标的股票为基本原则,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本所上市A股,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新增标的股票,调整后本所标的股票数量为1000只(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本次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的调整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并综合考虑基金类型等因素,调整后本所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数量为179只(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三、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四、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10月13日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3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3〕15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不含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就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各方参与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发行承销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发行文件约定,主动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发行秩序,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本所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合理债券融资。本所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提升融资审核服务效率,为债券发行人提供融资支持。

三、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招标、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

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五、主承销商应当对发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所涉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并在承销总结报告中发表核查意见。

六、承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其他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协助发行人从事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承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发行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发行工作,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承销机构应当加强发行业务询价、定价和配售等过程管理,不得存在承诺发行利率、返费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承销机构在债券包销等业务过程中,不得通过场外协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非市场化发行和交易。

七、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参与认购其所承销债券的,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不得接受债券发行相关方委托或者指令进行操纵发行定价、利益输送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承销机构应当在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实现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的有效隔离。

八、投资者参与债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投资者不得协助发行人从事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投资者不得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等方式协助发行人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不得为发行人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提供通道服务,不得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形式的费用。

资管产品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上述行为。

九、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公告文件中承诺合规发行,不从事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投资者应当在认购环节向承销机构承诺审慎合理投资,不从事本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

主承销商应当对发行人、投资者是否作出并履行前款承诺进行充分核查,并在承销总结报告中发表核查意见。

十、本所对债券发行承销业务开展日常监管,对债券发行利率明显低于估值收益率、债券上市后短期内大幅折价成交、投资者结构明显不合理等可能涉及非市场化发行行为进行监测,并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十一、发行人及相关市场机构和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本所依据相关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9〕821号)同时废止。

四、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切实提升一线监管质效,营造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市场生态,本所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月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修订说明

五、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时效性、规范性,本所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2月1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修订说明

产品申报

一、本周新产品申报情况

(以下产品申报情况均以证监会公示为准,可详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办理大厅机构部公示信息,下同)

二、本周未公示变更注册产品申报情况

三、本周公示其他申请事项

四、本周未公示准予注册的新产品

五、本周未公示准予变更注册的产品

六、本周公示其他获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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