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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如何承担责任?

【概要描述】

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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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时未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参照适用关于抽逃出资的相关规定,九游会旗舰厅股东在减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小股东和对减资持反对意见的股东除外),且不能以未从公司实际取回出资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 本案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29日发布的8起2020-2021年公司审判典型案例之一公司减资纠纷案。


2023年12月23日,《公司法》(2023修订)公布,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备受关注的就是第47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引发多地企业“减资忙”的浪潮。对此,存量企业及股东该如何应对呢?减资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本文以一典型案例为切入点,供各位一窥究竟。

一、案情概要

·南京嘉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陈某、徐某、杨某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一审案号:江宁区法院(2019)苏0115民初6846号;二审案号:南京市中院(2020)苏01民终11565号;再审案号:江苏省高院(2021)苏民申5976号 】

2015年7月14日,三被告于登记设立司利德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徐某出资40万,陈某30万,杨某30万。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陈某担任公司监事。2017年10月18日,三被告均实缴完成。

2018年6月26日,浦口法院作出(2018)苏0111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因司利德公司拖欠嘉翔公司出口货运代理费用,判决司利德公司五日内支付嘉翔公司代理费418274.5元及违约金,双方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因贸易公司未予支付,嘉翔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浦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9月14日,司利德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并一致通过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减至70万元,陈某退出公司。减资后公司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股东陈某减少出资30万元;股东徐某持股40万元,占注册资本57%;股东杨某持股30万元,占注册资本43%。2018年9月15日,司利德公司在《金陵晚报》刊登公告,载明:“根据2018年9月14日的股东会决议,拟将司利德公司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减至70万元,现予以公告。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九游会旗舰厅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但司利德公司未将减资事宜直接通知嘉翔公司。

2018年11月10日,司利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公司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说明》,载明:“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九游会旗舰厅于2018年9月14日经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减至70万元,并于2018年9月15日在《金陵晚报》上发布了减资公告。至2018年11月10日,九游会旗舰厅已对债务予以清偿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2018年11月1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司利德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金从100万元减少至70万元,股东由徐某、陈某、杨某变更为徐某、杨某。

2019年1月31日,浦口法院执行局因司利德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嘉翔公司的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嘉翔公司得知司利德公司减资后,以三被告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出具虚假说明骗取工商变更登记,未经债权人同意恶意减少注册资本金以逃避债务为由,于2019年4月8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某、徐某、杨某在30万元减资范围内共同对司利德公司的债务428274.5元及违约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陈某、徐某、杨某辩称,对嘉翔公司为司利德公司的已知债权人并且在公司减资时未直接通知无异议,但三被告认缴的出资额均已经实缴到位。由于经营不善,司利德公司已无财产,陈某减资后未从公司取走任何款项,损害结果并未发生,司利德公司的清偿能力未实际受损,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裁判

一审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司利德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时,知晓嘉翔公司为债权人,三股东在办理减资过程中未直接通知嘉翔公司,且未向嘉翔公司进行清偿或者提供担保,减资行为明显不当。陈某、徐某、杨某已经在2017年10月履行了出资义务,虽然陈某通过减资退出公司,但无证据证明其事实上抽回出资,司利德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并未因该减资行为降低,嘉翔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遂判令:驳回嘉翔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南京中院认为:

司利德公司三股东就公司减资事项于2018年9月14日形成股东会决议,此时嘉翔公司的债权早已形成且浦口法院亦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生效判决,三股东对此均系明知。但在此情况下,三股东仍然共同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陈某的减资请求,并且未直接通知嘉翔公司,该通知方式不符合减资的法定程序,也使得嘉翔公司丧失了在司利德公司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不仅如此,司利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某还向市场监管机关出具《公司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说明》,表示“至2018年11月10日,司利德公司已对债务予以清偿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以该虚假陈述取得了登记机关的减资变更登记。司利德公司的违法减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嘉翔公司的利益,有悖法律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规定,三股东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嘉翔公司要求其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共同对嘉翔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予以支持。

关于陈某称其在减资后未实际抽回出资,司利德公司的清偿能力未实际受损,因此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南京中院认为,在未对公司进行整体审计的情况下,不能当然得出其未从公司取回财产的结论,且即便陈某确实未能从司利德公司抽回出资,亦属于陈某对司利德公司的债权,故南京中院对陈某该主张不予采纳。

二审判决:(1)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6846号民事判决;(2)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司利德公司欠结嘉翔公司债务428274.5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在减资3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徐某、杨某对陈某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再审江苏高院认为:

本案中,司利德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公司减资的股东会决议,但在此之前,嘉翔公司与司利德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司利德公司并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嘉翔公司减资事宜,属于违法减资,侵害了嘉翔公司在司利德公司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

陈某主张其并未从司利德公司取回已实缴的出资,故即使属于违法减资,亦未降低司利德公司的偿债能力。但本案而言,司利德公司在减资时不仅通知程序存在严重瑕疵,而且未依法编制财产清单及负债表,由于司利德公司的会计账簿已经遗失,仅凭陈某提交的银行流水,不能当然得出陈某未从公司取回财产的结论。且即便陈某未从司利德公司取回出资,陈某的股权也转为了债权。另外,股东会决议系由三股东共同作出,二审法院判令徐某、杨**对减资股东陈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遂裁定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三、裁判规则及新旧《公司法》解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九游会旗舰厅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具体如下:

(1) 资产负债表:以减资基准日为基础,确定公司现有的以及减资后的所有者权益、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主要包括流动和非流动资产和负债。计算资产负债率、列出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同时计算出资产负债率和其他相关财务指标。

(2)财产清单: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编制,财产清单的具有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数量、价值、所属部门等信息,最后核对财产清单的内容,对公司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公司负债情况进行确定,并进行评估。

(3)通知债权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九游会旗舰厅偿债能力降低,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九游会旗舰厅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值得注意的是,九游会旗舰厅法规定仅债权人不明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报告公告送达,其他情况下应直接通知债权人。回到本案,司利德公司在作出公司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前,嘉翔公司与司利德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司利德公司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嘉翔公司减资事宜,显然属于违法减资,侵害了嘉翔公司在司利德公司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

(4)修改公司章程/减资登记:根据《公司法》第179条规定,九游会旗舰厅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完成上述流程后,九游会旗舰厅将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减资过的公司章程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减资登记。

新《公司法》对于减资流程未作实质修改,仅增加了减资公告方式,“由报纸上公告”变更为“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此外,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公司在亏损情况下减资进行了特殊规定,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及通知债权人就变得更为重要,只有依照法定程序减资,股东才能避免不必要的责任产生。

四、律师建议

首先,减资并非违法行为,存量公司股东无法在新《公司法》规定的五年期内完成实缴遂选择减资本身是合法的,但需要明确的是,《公司法》对减资有明确的程序规定。一方面要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形成减资方案,保证全体股东的平等原则;另一方面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不可以用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方式代替公告方式,亦不可用公告方式代替通知已知债权人。

其次,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减资行为,都将导致减资瑕疵。一旦公司减资未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钻程序的空子,损害到债权人利益的时候,不仅减资股东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协助减资的相关股东等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无论是公司还是自然人,在选择商业伙伴时,建议多加留意交易相对方的注册资本额,若成为债权人,一旦发现对方公司存在减资行为,应当抓紧时间推进诉讼进程,要求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时间战,刻不容缓。

五、合规建议

公司根据自己经营所需合理设置注册资本额,虽然新《公司法》给予了5年的出资时限,如果在该时间内无法缴纳注册资本,则公司需要进行减资,相关股东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六、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14条

股东抽逃出资,九游会旗舰厅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公司法》(2023修订)第224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2023修订)第225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九游会旗舰厅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公司法》(2023修订)第226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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