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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新篇章之一——新《公司法》视野下的组织结构调整

【概要描述】

公募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新篇章之一——新《公司法》视野下的组织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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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自2021年公布至今,历经四轮审议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架构的相关规则进行了大刀阔斧地调整,这也意味着公司治理将迈入全新篇章。

根据中国证监会官网最新公示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信息,截至2023年12月,共有145家基金管理公司以及13家取得公募资格的资产管理机构;其中,在145家基金管理公司中有6家股份有限公司。鉴于本次新《公司法》的正式发布,本文将着眼于新《公司法》关于组织架构方面的规则修订试析其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影响。

一、优化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规则

在公司组织架构方面,新《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经理层等组织机构的设置进行了优化,关于不同类型公司的组织架构规则梳理具体可参见表1:

表1

(一)补足和完善“三会”议事和表决规则

新《公司法》顺应实务需求,丰富了“三会”召开及表决形式,明确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1

同时,新《公司法》补充并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一般决议的规则,以及监事会表决一人一票制度,补足了现行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三会”议事规则及表决机制的立法空白,具体内容可参见表2。

表2

(二)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职权调整

新《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进行了修改,如:(1)删除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原有法定职权;(2)删除董事会原有法定职权中的“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扩充董事会权限,特别明确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4)对经理法定职权予以删除,改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权。同时,新增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的义务,以及在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董事会应当催缴出资的责任。表3通过新旧《公司法》的对比来展现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职权的具体调整:

表3

新《公司法》对于监事会的职权并未作出实质性调整或补充,但新《公司法》允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监事)全面行使监督职责(表4)。关于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制度的影响,九游会旗舰厅将在下文具体阐述。

表4

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职权的调整可能会涉及公司章程的修订,除法定职权外,“三会”和经理职权可以由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及需求自行决定并写入公司章程。

(三)新《公司法》下董事会在经营管理中的核心地位

1、调整董事会人数限制,贯彻优化组织机构原则

表5

新《公司法》取消了董事会成员人数上限的规定,贯彻优化组织机构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作用。同时,本次新《公司法》特设专章,就国家出资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作出了特别规定,其中,就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组成,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超过半数 2

2、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制度的影响

(1)允许公司不设监事会(监事),审计委员会可替代行使监事会职权

如上文所述,本次新《公司法》允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全面行使监督职责,监事会(监事)不再是公司必设组织机构。

在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公布之际,九游会旗舰厅倾向于认为公司监事会并不当然能被审计委员会取代,但从表6所示法条的内容变化来看,新《公司法》明确了新设的审计委员会可全面行使监事会职权,不再仅限于公司财务、会计方面的监督职权。

表6

就基金管理公司而言,通过表7,九游会旗舰厅能够看出,仅从职权范围上来看,新《公司法》规范下的审计委员会所行使的监事会职权,能够覆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表7

另外,结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3 的规定,一方面该条款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来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公司治理结构,那么新《公司法》作为基金管理公司调整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依据并无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另一方面,基于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调整,九游会旗舰厅初步理解,九游会旗舰厅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就无需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会),也可以同时不设审计委员会。新《公司法》并未实质性地打破公司治理的权力结构,而是可以由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及需求自行决定监督权的配置,从而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因此,九游会旗舰厅目前认为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方式行使监事会职权,并取消监事会(监事)的设置在上位法的层面没有障碍,但具体操作细则或待后续有权机构的进一步解释和规范。

目前针对审计委员会能否独立行使监督权并取消监事会(监事)的探讨,不仅仅是公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面对的问题,在现行公司法制度下监事会(监事)的监督职能难以充分发挥作用被诟病已久,但通过增设审计委员会是否能有效缓解这一问题仍有待将来进一步实践和观察。为了完善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在新《公司法》出台之前,法规制度层面已有诸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措施,本次新《公司法》修订可以说是扩大了审计委员会的适用。审计委员会扩大适用可能面临的问题除了组织机构之间职权交叉、职权冗余甚或职权被架空等原有监事会制度的固有弊病,还包括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之间自我监督的矛盾,审计委员会是否能完全独立行使监事会职权等。

(2)不同公司类型审计委员会设置规则有所不同

关于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规则具体规定于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以及一百三十七条,为便于对比,本文梳理如下:

表8

(四)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更加灵活

关于“规模较小”的定义,现阶段可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其他未列明行业”中的中小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依此标准,并结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4 之规定,多数基金管理公司可被视为规模较小的中小型企业。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适用此标准仍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同时需要结合股东人数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就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而言,不同公司类型股东会/股东、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可见表9:

表9

新《公司法》框架下,九游会旗舰厅治理结构的选择更加多样化,如“股东(会)+董事(会)”(仅限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设监事)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定程度上也赋予了公司更多意思自治的空间。

二、完善职工董事机制,强调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现行公司法在职工董事的设置方面,除股份有限公司外,仅对部分国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5 提出了应当设置职工董事的要求,为更好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新《公司法》将职工董事的设置扩大至所有类型公司范围 6 。鉴于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制度的调整,新《公司法》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但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除外);其他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职工董事的扩大适用贯彻了新《公司法》明确保护职工合法利益的立法宗旨,具体规则可参见表10:

表10

就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对于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的情形,需关注董事会成员中是否需要增设职工董事席位以及席位增加后需同时调整独立董事设置的问题。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基本均设置了监事会,且监事会成员中均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不用增设职工董事。但如果基金管理公司考虑未来需要精简公司组织机构,取消监事会,通过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话,则需要考虑前述问题。

另外,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于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是当然董事,其是否可以参与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被选举为职工董事,从而无需增设一名职工董事席位也尚待监管在后续实践中进一步认定和指导。

表11

三、调整法定代表人人员范围

新《公司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对现行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法规条文的变化内容具体可参见表12:

表12

新《公司法》将法定代表人人员范围调整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首先,新《公司法》全文删除了“执行董事”的概念,但显然“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并非对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执行董事”的直接替代,“执行董事”是现行公司法规制下代替董事会行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职务名称。

其次,在立法层面,关于“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表述尚无先例或解释。下文九游会旗舰厅将董事区分为三类进行阐述:第一类董事为在公司同时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其归属“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范畴无疑;第二类董事为股东单位委派、在公司不担任其他职务,鉴于许多董事长亦属此类董事,并结合目前部分基金管理公司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实践现状,似无理由将其排除在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之外,亦可纳入“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范畴;第三类董事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恐与其独立性产生冲突,故不宜将其纳入“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范畴。关于实践中如何界定“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范围,尤其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围,后续有待立法机构和监管部门作出进一步解释和指导。

另外,新《公司法》吸收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7 ,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为登记事项,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8 ;同时,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九十五条也明确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吸收了《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9 、六十二条 10 的规定,明确了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责任承担方式。

针对第十条关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实是应有之义,但就基金管理公司而言,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需要在两日内发布临时公告,在高级管理人员兼具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情况下,前述临时公告原则上具有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对外效力。

四、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建议

(一)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根据需求增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职工董事

新《公司法》实施后,针对基金管理公司,九游会旗舰厅认为,一方面,九游会旗舰厅可自行决定是否增设审计委员会并取消监事会(监事)等安排。另外,由于公募基金管理人在现行公司法及监管要求的规范下存在一些特有制度,例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基金管理公司的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的设置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等,前述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置、监事会和/或监事设置的豁免等公司组织机构的优化设置能否直接调整或修改还需要关注监管后续是否会有进一步的指导和规范。

(二)完善“三会”及经理职权

鉴于新《公司法》对“三会”及经理职权,尤其是董事会及经理职权的调整,其中经理职权完全由公司自行规定,充分尊重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的自治理念。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新法正式施行前,结合九游会旗舰厅的实际治理需求,梳理九游会旗舰厅章程中关于“三会”及经理职权的规定。

(三)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等具体办法

结合前文关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分析,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五条还明确了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九游会旗舰厅建议梳理和细化公司章程中对于法定代表人职权、产生、责任承担、变更等内容。在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关于“视为辞任”的制度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充分关注,并有必要探讨法定代表人空缺期间的相关问题。

关于法定代表人空缺期的问题,现行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新《公司法》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且仅对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含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规定了罚则 11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可以在选定新法定代表人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做好充分信息披露工作:一方面,由于法规明确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如该高管人员同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九游会旗舰厅可以在公告该高管人员变动的同时披露其辞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情况;另一方面,其他情形的法定代表人变动公司亦可及时进行公告,从而降低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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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新《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九游会旗舰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新《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各方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4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研究、投资、运营、销售、合规等岗位职责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0人;

5 部分国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6 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载于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3.html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签署。

8 新《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9 《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0 《民法典》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11 新《公司法》

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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