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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份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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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部门规章

(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23.11.01 实施日期:2024.01.01)

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由正文和25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使资本监管与银行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降低中小银行合规成本。二是全面修订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包括信用风险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以及操作风险标准法,提升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三是要求银行制定有效的政策、流程、制度和措施,及时、充分地掌握客户风险变化,确保风险权重的适用性和审慎性。四是强化监督检查,优化压力测试,深化第二支柱应用,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五是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强化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披露,增强市场约束。

二.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11.03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12.03)

主要内容: 本次调整主要涉及《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中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5张计算表。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促进功能发挥,突出服务实体经济主责主业。进一步发挥风险控制指标的导向作用,对证券公司开展做市、资产管理、参与公募 REITs等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予以优化,进一步引导证券公司在投资端、融资端、交易端发力,充分发挥长期价值投资、服务实体经济融资、服务居民财富管理、活跃资本市场等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二是强化分类监管,拓展优质证券公司资本空间。适当调整连续三年分类评价居前的证券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调整系数和表内外资产总额折算系数,推动试点内部模型法等风险计量高级方法,支持合规稳健的优质证券公司适度拓展资本空间,提升资本使用效率,更好为实体经济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三是突出风险管理,切实提升风控指标的有效性。根据业务风险特征和期限匹配性,合理完善计算标准,细化不同期限资产的所需稳定资金,进一步提高风险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对场外衍生品等适当提高计量标准,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有效性,维护市场稳健运行。

(二)中国证监会、国家标准委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23.11.02 实施日期:2023.11.02)

主要内容: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推动证券期货业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指导思想;二是明确了主要目标:标准化支撑作用更加显著、标准化质量水平大幅提升、标准化发展基础更加牢固;三是明确了主要任务:推动业务与标准化深度融合、培养行业主体标准化工作意识、加强重点领域标准供给、健全标准化工作体系、加强标准贯彻实施力度、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四是明确了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落实、加强资源保障。

(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11.10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12.10)

主要内容: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登记管理、账户和汇兑管理、统计与监督管理、附则等章节内容。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修订完善:一是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取消QFII/RQFII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资金登记的行政许可要求,明确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登记由主报告人(托管银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同时明确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二是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不再区分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合并二者收支范围,减少市场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所需开立账户数量,降低其成本负担。三是进一步简化汇兑管理。不再要求外币对应的人民币账户内本金及投资收益必须兑换为外币后汇出,可直接汇出人民币资金。以初次办理登记时提交的遵守税务相关法律法规的一次性承诺函,替代每次办理收益汇出业务时需提交的完税承诺函等相关材料。四是进一步便利外汇风险管理。除托管银行外,QFII/RQFII还可通过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11.07 实施日期:2023.11.07)

主要内容: 为全面评估信托公司的经营稳健情况与系统性影响,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信托公司持续、健康运行和差异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监管评级组织实施、系统性影响评估、分类监管、附则。

(五)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11.17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12.17)

主要内容: 《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共八章,50条,主要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禁止的交易行为、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衍生品行业协会等进行了规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调整范围;(二)明确基本原则;(三)明确衍生品合约的开发程序;(四)明确履约保障制度;(五)加强跨市场监测监控;(六)加强跨市场监管;(七)加强境外衍生品交易监管;(八)明确交易者适当性标准;(九)加强衍生品经营机构监管;(十)加强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管;(十一)明确信用类衍生品特别规定;(十二)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十三)明确新老划断安排。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11.24 实施日期:2023.11.24)

主要内容: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国别风险管理、国别风险准备、监督检查、附则。

三. 部门工作文件

(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发布日期:2023.11.14 实施日期:2023.11.14)

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定位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规则的“特别规定”,共17条,主要包括发行条件、定价机制、存续期限、限售期限、回售和赎回、投资者适当性、权益计算、信息披露、持有人权益保护等内容。具体如下:一是发行条件。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既需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又需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的条件(转股股份来源于回购的除外),《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据此作出细化规定。同时,上市公司以定向可转债为支付工具实施重组,还需符合《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以援引上位法的方式,从上述方面对发行条件作出规定。二是定价机制。定向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是重组交易的核心要素之一。考虑到定向可转债和股份均可作为支付工具,按照“同样情况同等处理”的原则,《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参照《重组办法》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机制,明确定向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百分之八十。三是限售期限。为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确保重组实施后一定时期内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利益“绑定”,《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参照《重组办法》关于股份锁定的要求,对定向可转债作出相应的限售规定。同时,《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明确,限售期限内的定向可转债可以转股,转股后的股份应当继续锁定至前述限售期限届满,转股前后的限售期限合并计算。四是投资者适当性。根据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明确,以资产认购取得定向可转债的特定对象不符合相关板块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所持定向可转债可以转股,转股后仅能卖出、不能买入对应股票。同时,前述特定对象对外转让定向可转债时,受让人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关于定向可转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五是权益计算。在认定本次重组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等情况时,需对相关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数量及比例进行计算。考虑到定向可转债具有锁定期限、流动性弱等属性,投资者在进入转股期前往往难以卖出,后续权益增加是确定性较强的大概率事件,《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明确,投资者持有的定向可转债应纳入相关权益计算。此外,《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明确,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募集部分配套资金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再融资办法》有关规定。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9号—关于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证券公司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及服务机构间对账数据接口》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11.23 实施日期:2023.11.23)

主要内容: 为统一“委托证券公司办理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交易模式下数据发送方与数据应用方的数据接口,实现证券公司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及资产管理九游会旗舰厅服务机构间对账数据的准确解析和高效传输,制定《证券公司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及服务机构间对账数据接口》。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数据类型、数据格式、数据接口。

(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11.17 实施日期:2023.12.20)

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可按照规定通过线上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称经营主体)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二是明确银行可以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具备的条件;三是明确了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经营主体范围;四是明确了经营主体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交电子单证;五是明确了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相关尽职审查要求;六是明确了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的相关信息报送要求;七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对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管要求;八是明确了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境内分行参照执行。

(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优化标准利率互换交易清算服务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11.24 实施日期:2023.11.28)

主要内容: 为更好满足市场机构利率风险管理需求,促进利率衍生品市场高质量发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优化标准利率互换交易清算服务,并于2023年11月28日起正式提供服务。业务有关事项主要内容包括:一、标准利率互换挂钩3个月期主要全国性银行同业存单发行利率指标PrimeNCD(详情请参考中国货币网-数据-每日速递-PrimeNCD)。二、标准利率互换采用X-Swap交易方式和实时承接的集中清算方式,适用现行中央对手方清算协议,并采用现金交割的结算方式。三、标准利率互换参与者范围为银行间市场成员。四、为降低市场参与成本,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自11月28日起,免收标准利率互换交易手续费和清算手续费,后续若有调整另行通知。五、咨询电话。

(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11.27 实施日期:2023.11.27)

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全国工商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提出支持民营经济的25条具体举措。主要内容包括:一、持续加大信贷资源投入,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二、深化债券市场体系建设,畅通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渠道。三、更好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扩大优质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规模。四、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供给,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引进来”。五、强化正向激励,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的积极性。六、优化融资配套政策,增强民营经济金融承载力。七、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四. 行业规定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修订)(发布日期:2023.11.03 实施日期:2023.11.03)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协会对委员会的管理,促进委员会更好发挥证券行业“交流、议事和办事”平台作用,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与构成、专业委员会成员的产生、任免与职责、工作规则、工作纪律及附则。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0号——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2023年11月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11.10 实施日期:2023.11.10)

主要内容: 为了促进转融通业务顺利开展,保障证券出借人与证券借入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有序进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和相关规定,制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0号——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2023年11月修订)》。主要内容包括: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概述、交易权限申请与客户证券账户报备、交易流程、标的证券、期限与费率、交易信息披露、会员内部控制、权益类信息披露及相关事务。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的公告(2023修订)(发布日期:2023.11.24 实施日期:2023.11.24)

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分为总则、基金经理注册、基金经理变更、基金经理注销、投资经理登记和注销、日常管理、附则七章,共四十九条,在原有《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基础上,修改完善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明确适用人员具体范围。综合上位法规定和行业发展实际,《注册登记规则》第二条明确了适用本规则的人员范围,其中直接适用对象新增了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中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中负责年金、养老金或社保基金等投资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等;参照适用对象新增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中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人员。为全口径实施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自律管理提供了规则依据。(二)全面整合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要求。《注册登记规则》新增了 “投资经理登记和注销”章节,并在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公募基金经理和各类投资经理的注册登记条件,全面整合了过往出台的一系列碎片式规则中针对各类特殊产品的注册登记要求,便于有序开展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注册登记工作。(三)强化投资管理人员履职要求。《注册登记规则》明确投资管理人员的专业履职能力和工作经验要求,并强调履职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个人承诺,避免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引导投资管理人员在行业内合理、平稳流动。同时明确了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应当承担的职责,包括加强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管理、积极办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等,压实机构主体责任,促进行业生态良性健康发展。(四)规范注册登记流程。在充分总结过往工作经验基础上,对办理流程和报送材料进行了规范和简化:一是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变更、注销及基金经理考试等各主要环节的标准要求、办理条件、办理时限、流程安排、材料要求,进一步提升注册登记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保证流程办理的稳定、公平和透明。二是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办理,并进一步简化材料要求,如投资管理人员相关业务经验有公开披露信息可证明的,不再要求原任职机构单独出具证明材料等,共计减免4项报送材料。

(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2023)(发布日期:2023.11.24 实施日期:2023.11.24)

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分为总则、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基金行业机构的管理责任、执业行为规范、自律管理、附则六章,共四十三条,在原有《管理规则》基础上,修改完善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压实机构的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在《管理规则》中增加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机构应当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在公司重要制度中明确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所从事的基金业务及相关活动各个环节的执业行为规范实施细则,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和各级责任人的执业行为管理责任。(二)明确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要求。在《管理规则》中结合《公约》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明确从业人员不得有的六项禁止性行为要求。将行业自律公约上升为行业自律规则,引导从业人员加强自身文化道德建设,履行社会责任,遵从社会公德。(三)强化自律约束机制。对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从业人员从严从重处理;对在业务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违规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1至5年内不予注册从业资格的纪律处分。充分发挥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引导、威慑作用,对违规人员的追责做到一追到底,防止通过辞职、离职或变换任职单位等手段逃避追责。

修订后的《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主要在明确适用对象合规诚信要求、新增从业资格认定情形、强化后续培训引导等方面,对相应条款内容进行了合理调整和文字表述方面的完善。(一)明确适用对象合规诚信要求。《实施规定》明确要求所有适用认定方式的申请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近5年内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未被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自律处分或者自律管理措施。(二)新增从业资格认定情形。一是对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境内人员实施学历认定。上述人员通过所聘用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地方基金业协会等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应知应会知识专项考核的,可以由所聘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二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从业经历认定。上述人员具备10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工作经历,可以由所聘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三是境外基金专业人才资格认定安排推广至全国范围。在境内从事基金业务的境外专业人才,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质并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法规科目,可以由所聘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三)强化后续培训引导。申请人通过学历认定、从业经历认定等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所聘用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后续职业培训管理,加强对其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规范及案例警示教育。申请人应当自从业资格首次注册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有关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15学时,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5学时。从业人员可自行选择参加协会组织的面授及远程培训,也可以参加协会普通会员组织的面授及远程培训,以及成为协会特别会员的地方基金行业协会等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借贷业务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11.24 实施日期:2023.11.24)

主要内容: 为优化债券借贷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借贷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明确了《办法》施行安排、《办法》适用安排、业务衔接安排。《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投资者适当性、业务申报、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风险管理及违约处置及附则。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2023年11月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11.24 实施日期:2023.11.24)

主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开展债券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新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借贷业务办法》修订债券借贷业务相关内容(8.2债券借贷与附件20、附件21)。2.进一步补充交易业务互联网申报通道相关介绍(9.7交易业务互联网申报通道)。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11月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11.24 实施日期:2023.11.24)

主要内容: 为了优化债券借贷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借贷业务办法》(上证发〔2023〕188号)。针对上述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应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指南》),在《指南》增加了第2.7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借贷业务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明确各证券公司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借贷业务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制定风险揭示书。证券公司经纪客户参与债券借贷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向其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

(八)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南》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11.21 实施日期:2023.11.21)

主要内容: 为便利市场开展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南》。主要内容包括:业务办理准备、公司债券发行业务、公司债券登记与上市业务。

(九)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11.21 实施日期:2023.11.21)

主要内容: 为便利投资者开展债券交易业务,规范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主要内容包括:北交所债券交易总体情况、债券交易参与人、债券经纪业务、债券现券交易、交易信息、价格偏离报备。

(十)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特别程序有关安排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11.24 实施日期:2023.11.24)

主要内容: 对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的特别程序安排主要内容包括:一、专业人才;二、特别程序;三、办理流程。

(十一)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具有境外期货职业资格的人员在全国范围内从业实施特别程序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11.24 实施日期:2023.11.24)

主要内容: 对具有境外期货职业资格的人员在全国范围内从业的特别程序安排主要内容包括:一、特别程序;二、申请材料。

(十二)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11.21 实施日期:2023.11.21)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促进理财行业健康发展,形成更加公平、合理、有序的理财市场环境,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在展示过往业绩时加强行为规范,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等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制定《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2023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11.29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12.01)

主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发挥基金做市商功能,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进行了修订,细化了业务申请和受理流程。

(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2023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11.29 实施日期:2023.12.01)

主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发挥基金做市商功能,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进行了修订,细化了业务申请和受理流程,优化了做市评价指标。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业务指南第1号——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2023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11.27 实施日期:2023.11.27)

主要内容: 明确簿记建档系统代为录入时间、上传原始认购凭证及邮件传真记录并修订部分附件模板。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南(2023年11月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11.27 实施日期:2023.11.27)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市场服务,提升业务管理质效,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总体要求、业务申请与受理、报价义务、权利、评价、风险管理、合规和内部控制、技术系统、监督管理。

(十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CFETS投资级公司信用债优选指数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11.28 实施日期:2023.11.28)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丰富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标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即日起正式发布CFETS投资级公司信用债优选指数。


五. 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关于发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信息管理细则(修订版)》的公告(2023)(发布日期:2023.11.22 实施日期:2023.11.22)

主要内容: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信息管理细则(修订版)》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信息内容及发布、信息服务、信息使用、收费标准、监督管理及附则。


六. 地方工作文件


(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借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11.24 实施日期:2023.11.27

主要内容: 为规范债券借贷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借贷业务办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借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账户管理、清算交收、质押债券管理、标的债券管理、违约处置及其他、附则。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2023第三次修订)(发布日期:2023.11.24 实施日期:2023.11.27)

主要内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借贷业务办法》,新增债券借贷业务结算方式,交易单元结算路径变更、注销的办理条件,并在资金代收代付业务章节中增加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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