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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D NEWS(12.11-12.17)

【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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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新规及监管、自律动态(含公募、私募及其他)

一、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

二、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三、关于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的公告

四、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五、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开展中央债券借贷业务的通知(清算所发〔2023〕125号)

六、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会员资信评估业务指引》的通知(清算所发〔 2023 〕 130 号)

七、关于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的通知

产品申报

一、本周新产品申报情况

二、本周变更注册产品申报情况

三、本周公示其他申请事项

四、本周公示准予注册的新产品

五、本周未公示准予变更注册的产品

六、本周未公示其他获批事项

新规及监管、自律动态(含公募、私募及其他)

一、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

来源:中国证监会

为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常态化分红机制,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以下简称《章程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沪深证券交易所同步修改完善规范运作指引,明确操作性要求。

《现金分红指引》修订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鼓励现金分红导向,推动提高分红水平。对不分红的公司加强披露要求等制度约束督促分红。对财务投资较多但分红水平偏低的公司进行重点监管关注,督促提高分红水平,专注主业。二是简化中期分红程序,推动进一步优化分红方式和节奏。鼓励公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结合监管实践,允许上市公司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在一定额度内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条件和上限,便利公司进一步提升分红频次,让投资者更好规划资金安排,更早分享企业成长红利。三是加强对异常高比例分红企业的约束,引导合理分红。强调上市公司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应综合考虑自身盈利水平、资金支出安排和债务偿还能力,兼顾投资者回报和公司发展。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佳,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情形的公司保持重点关注,防止对企业生产经营、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章程指引》相关条款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鼓励上市公司增加现金分红频次,引导形成中期分红习惯,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同时,增加对中期分红的完成时限要求。二是督促公司在章程中细化分红政策,明确现金分红的目标,更好稳定投资者预期。同时,引导公司在章程中制定分红约束条款,防范企业在利润不真实等情形下实施分红。

《现金分红指引》和《章程指引》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上市公司增强投资者回报,更好引导公司专注主业,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上,更好发挥监管的引导约束作用,推动上市公司不断增强分红意识,优化分红方式,培育分红习惯,提高分红水平,同时约束异常分红,促进上市公司整体分红水平稳中有升。

附件:【第61号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

【第62号公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

交易所规则: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3年12月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3年12月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通知

二、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来源:中国证监会

为更好顺应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增强回购制度包容度和便利性,推动上市公司重视回购、实施回购、规范回购,积极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对部分条款予以优化完善。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着力提高股份回购便利度,放宽并增设一项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条件,取消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适度放宽上市公司回购基本条件,优化回购交易申报的禁止性规定。二是进一步健全回购约束机制,鼓励上市公司形成实施回购的机制性安排,明确触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情形时的董事会义务。三是进行适应性文字性修改。前期,我会已就规则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总体表示认可支持。

股份回购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优化资本结构、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的功能作用。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合规运用回购工具,积极回报投资者,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同时也将加大回购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利用回购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附件:【第63号公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交易所规则: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3年12月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12月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12月修订)》的通知

三、关于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的公告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契约式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与格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以下合称合同指引)进行修订。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合同指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不对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与格式做强制整改要求,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对存量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2.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3.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四、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来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各市场主体:

为提高市场服务质量,提升业务办理效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修订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受信用保护债券及信用保护凭证出入库申报方式,从提交申请表变更成通过D-COM申报,同时优化相关债券及凭证出入库安排。

二、进行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在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余额满足T日交收及T+1日担保净应付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允许T日回购到期对应的质押券T日出库。

三、上市公司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在发行结束后可通过发行人E通道提交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登记业务申请。

四、允许债券协商成交合并申报委托采用逐笔全额模式进行结算。

五、根据业务实践优化若干文字表述。

本指南自2023年12月18日起实施,原指南同时废止(《指南》3.3.2条债券协商成交合并申报选择逐笔全额结算模式的相关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以项目上线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五、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开展中央债券借贷业务的通知(清算所发〔2023〕125号)

来源:上海清算所

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将于2023年12月12日,联合推出中央债券借贷业务。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业务简介

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是为提升债券交易结算成功率、化解结算风险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自动融券”业务,借出方基于自愿原则,向上海清算所申报愿意出借的债券,构成可借债券池。当借入方结算日应付债券不足时,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发起中央债券借贷指令,由上海清算所在可借债券池内自动完成标的债券的匹配和借入、担保债券的管理以及到期结算交收。业务参与者在借贷期间始终以上海清算所作为交易对手方,由上海清算所提供履约保障及违约处置等服务。

二、合资格债券

(一)合格担保券

中央债券借贷业务合格担保券包括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币计价债券:

(1)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优质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以及优质发行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面向银行间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

(3)不含有可赎回或回售、可提前或分期偿还等特殊条款。

(4)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格标的券

中央债券借贷业务合格标的券范围与目前可纳入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清算的合资格债券范围一致。

三、业务申请

中央债券借贷业务参与者分为借入方和借出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净额清算会员可申请成为借入方;在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统开立相关交易账户,并在上海清算所开立债券账户的市场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借出方。开展业务前,业务参与者应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和《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服务协议》。

自即日起,市场成员可按照《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权限申请表》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指南》,分别向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提交业务资质申请材料。市场成员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央债券借贷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四、联系人信息

(一)同业拆借中心

业务联系:

李希茜 021-20693897

胡 珺 021-20693735

(二)上海清算所

业务申请:

李文明 021-23198642

清算结算:

李思烨 021-23194914

张 嵘 021-23198716

风险管理:

徐 迈 021-23194702

傅云舟 021-23198967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服务协议

2.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权限申请表

3.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指南

4.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央债券借贷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六、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会员资信评估业务指引》的通知(清算所发〔 2023 〕 130 号)

来源:上海清算所

各市场机构:

为有效管理对手方风险,进一步规范清算会员参与九游会旗舰厅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相关活动,九游会旗舰厅制定了《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会员资信评估业务指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会员资信评估办法》(清算所发〔2021〕139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会员资信评估业务指引(2023年修订)

七、关于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的通知

来源:北京证券交易所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安排,进一步强化募集资金监管,本所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以下简称《临时公告格式模板》)中的第1、2、3、9、11、18、19、20、21、22、23、26、28、38、40、44、45、59、60、61、62、68、69号进行了修订,同时将原《第57号 接待机构投资者调研公告模板》更名为《第57号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公告模板》,并调整公告模板内容。

修订后的《临时公告格式模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市场参与主体遵照执行。上述公告格式模板可至本所官方网站“法律规则”下的“服务指南”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产品申报

一、本周新产品申报情况

(以下产品申报情况均以证监会公示为准,可详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办理大厅机构部公示信息,下同)

二、本周变更注册产品申报情况

三、本周公示其他申请事项

四、本周公示准予注册的新产品

五、本周未公示准予变更注册的产品

六、本周未公示其他获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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